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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長宏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王怡婷律師

張荷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秘心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萬0,808.62元,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88萬3,997元(計算式:美金120,808.62元×起訴時之民國115年3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8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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