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博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長宏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王怡婷律師
張荷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秘心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萬0,808.62元,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88萬3,997元(計算式:美金120,808.62元×起訴時之民國115年3月2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8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