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蘇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0,4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30,5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如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6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5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194,634元) 1 利息 194,634 115/1/19 115/2/4 17/365 15% 1,360 小計(本金 194,634 + 利息等 1,360) 195,994 項目2 (請求金額 83,334元) 1 利息 83,334 114/9/10 115/2/4 148/365 10.99% 3,714 2 違約金 83,334 114/10/10 115/2/4 118/365 0.1099% 30 小計(本金 83,334 + 利息等 3,744) 87,078 項目3 (請求金額 442,485元) 1 利息 442,485 114/8/26 115/2/4 163/365 2.32% 4,584 2 違約金 442,485 114/9/26 115/2/4 132/365 0.232% 371 小計(本金 442,485 + 利息等 4,955) 447,440 合計:730,51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