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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告
愷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復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姚言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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