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本件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10,423元(計算式:本金1,3
09,931元+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同年月2
2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4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