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6,3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07,9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896,350元) 1 利息 896,350 114/10/26 115/1/18 85/365 5.13% 10,708 2 違約金 896,350 114/11/12 115/1/18 68/365 0.513% 857 小計(本金 896,350 + 利息等 11,565) 907,915 合計:907,9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