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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6,3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907,9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896,350元) 1 利息 896,350 114/10/26 115/1/18 85/365 5.13% 10,708  2 違約金 896,350 114/11/12 115/1/18 68/365 0.513% 857  小計(本金 896,350 + 利息等 11,565)       907,915 合計:907,9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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