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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陳奕成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049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0萬2,376元) 1 利息 94萬4,309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2月5日 (67/365) 4.33% 7,505.57元  2 利息 55萬8,067元 114年11月17日 115年2月5日 (81/365) 5.83% 7,220.16元  3 違約金 94萬4,309元 114年12月28日 115年2月5日 (40/365) 0.433% 448.09元  4 違約金 55萬8,067元 114年12月12日 115年2月5日 (56/365) 0.583% 499.17元  小計       1萬5,672.99元 合計        151萬8,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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