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傅若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59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36,077元 1 利息 536,077 114/3/7 114/10/22 230/365 4.2% 14,188 2 違約金 536,077 114/4/7 114/10/6 183/365 0.42% 1,129 3 違約金 536,077 114/10/7 114/10/22 16/365 0.84% 197 小計(本金 536,077 + 利息等 15,514) 551,591 合計:551,59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