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陳珮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90萬7,250元,即其中3,900萬元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芳吟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其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均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22日,是第㈠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50萬3,688元,(計算式:39,907,250+39,000,000×〈2+80/365〉×0.03=42,503,68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91萬8,082元,(計算式:10,000,000+10,000,000×〈3+22/365〉×0.03=10,918,082)。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42萬1,770元(計算式:42,503,688+10,918,082=53,421,7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0,6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萬0,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