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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4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宣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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