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1號
- 原告
- 許富吉即富辰盛工程行
- 被告
-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吟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7,294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萬3,560元) 1 利息 97萬3,560元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4日 (28/365) 5% 3,734.2元 小計 3,734.2元 合計 97萬7,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