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建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發
- 被告
- 宏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庭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8萬3,917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69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6萬5,600元) 1 利息 406萬5,6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5年1月26日 (1+27/365) 5% 21萬8,317.15元 小計 21萬8,317.15元 合計 428萬3,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