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號
- 原告
-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娟
- 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昀蓁律師
- 被告
-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539元【計算式:本金9,877,781元+本金7,965,948元之起訴前之利息104,758元(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3月29日)=9,98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