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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被告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539元【計算式:本金9,877,781元+本金7,965,948元之起訴前之利息104,758元(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3月29日)=9,98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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