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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被告
陳昭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10,876元,及其中12,971,239元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3,029,6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45,1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4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6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3,010,876元 1 利息 8,721,881 115/2/25 115/3/9 13/365 3.9% 12,115  2 違約金 8,721,881 115/2/28 115/3/9 10/365 0.39% 932  3 利息 1,062,339 115/2/25 115/3/9 13/365 3.6% 1,362  4 違約金 1,062,339 115/3/4 115/3/9 6/365 0.36% 63  5 利息 3,187,019 115/2/25 115/3/9 13/365 3.6% 4,086  6 違約金 3,187,019 115/3/4 115/3/9 6/365 0.36% 189  小計(本金 13,010,876 + 利息等 18,747)       13,029,623 合計:13,029,6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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