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鈴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8萬7,58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400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500元,逾期第三期須給付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萬7,530元(計算式:1,087,582+〈1,087,582÷365×101×0.0613〉+400+500+600=1,107,5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