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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5,847元,及如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847,9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3,1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2,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6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15,847元 利息 31,084 96/7/29 104/8/31 (8+34/366) 20% 50,312  利息 31,084 104/9/1 114/12/10 (10+101/365) 15% 47,916  利息 484,763 96/3/11 114/12/10 (18+275/365) 13.5% 1,227,280  違約金 484,763 96/4/11 96/10/10 183/366 1.35% 3,272  違約金 484,763 96/10/11 97/1/10 92/366 2.7% 3,290        1,847,917 合計:1,847,91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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