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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
方晴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0,583(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2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5萬1,235元) 1 利息 135萬1,235元 114年10月12日 115年1月19日 (100/365) 2.36% 8,736.75元  2 利息 135萬1,235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19日 (70/365) 0.236% 611.57元  小計       9,348.32元 合計        136萬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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