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蔣惟綱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在「瀆職暨民事求償狀」之「求償金額」欄合計求償「總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909號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在「瀆職暨民事求償狀」之「求償金額」欄合計求償「總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3,1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