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5號

給付停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停車費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