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智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昱璋律師
被告
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1日簽立之買賣契約已解除,請求被告退還已收訂金新臺幣59萬2,200元。惟被告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