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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3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特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萬7,3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1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萬2,102元(計算式:1,107,364+〈1,107,364÷365×229×0.05〉=1,142,1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4,487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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