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吳肅慶
被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超過新臺幣(下同)260萬之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南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