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
- 原告
- 吳肅慶
- 被告
-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超過新臺幣(下同)260萬之債權不存在,惟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南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