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
- 原告
-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子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9,8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9,8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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