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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A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1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1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6(為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4,900元,尚應補繳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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