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
- 原告
- 李姵樺
- 被告
- 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國
- 被告
- 陳髮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