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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萬1,13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6,96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萬0,647元(見本院卷第3頁),尚應補繳6,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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