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AW000-A113346 (姓名、住址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AW000-A113346A(姓名、住址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慧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瑋間因妨害姓自主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AW000-A113346A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AW000-A113346A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4號審查意見可參)。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則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在案。
二、經查:
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方○瑋於民國113年3月10日前某日,明知代號AW000-A113346號之女子(下稱A女)未滿14歲,竟分別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及拍攝少年性影像之各別犯意,而與A女為性交行為,同時拍攝A女之性影像。A女、代號AW000-A113346A號成年女子(即A女之母,下稱A母)爰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2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A母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訴之聲明第二項,A母固因本事件受有重大之精神上痛苦,惟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方○瑋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113年8月7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而前二條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是A母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雖其因本件犯罪間接受損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其既非直接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然本院刑事庭業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應許原告A母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原告A母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A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A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