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4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告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周世民(即選定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3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4萬2464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