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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被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41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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