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潘英芳

聲請人
日方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金華
聲請人
麟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捷予
聲請人
暐天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景顥(即羅暐勛、羅建洲)
聲請人
捷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清
聲請人
成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毅
聲請人
能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軒
聲請人
趙銘國際綠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趙銘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霖
聲請人
陽晴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現豪
聲請人
充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聰傑
聲請人
瑞盛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訢
聲請人
天天天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建琪
聲請人
福音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英
聲請人
丁名訓
聲請人
簡鈺蓁
聲請人
張烜睿
聲請人
蕭誌頡
聲請人
黃怡菁
聲請人
蕭曉薇
聲請人
戴筱穎
聲請人
姚巧玲
聲請人
龔家萱
聲請人
劉家瑋
聲請人
江東哲
聲請人
葉文綺
聲請人
鄭筱穎
聲請人
田勝中
聲請人
劉夢涵(即劉怡寧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劉嘉瑜(即劉怡寧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李佩紋
聲請人
張沛然
聲請人
黃嶸傑
聲請人
林瑋崗
聲請人
林子羽
聲請人
孟慶榮
上3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禹辰律師
上3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相對人
施慶鴻

楊大業

林璿霙

朱傳慧(原名:朱孟㚬、朱芷瑜)

廖家楹

林晨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渠等已因本件被告等人之吸金行為投入新臺幣(下同)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以上之投資款,實已無力補納本件共計95萬7,296元之訴訟費用,故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實難認聲請人確有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為無資力之情事。況聲請人現非委任法扶律師,而係另自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本院亦無從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