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映潔
- 代理人
-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柯育宏
- 相對人
- 日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湘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覆議審查表為證,且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