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陳映潔
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柯育宏
相對人
日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覆議審查表為證,且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