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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吳肅慶
相對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本件債權具有重大爭議,若繼續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資以維護強制執行程序之安定,並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訴訟,經該院裁定將本案訴訟移送本院,而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裁定駁回其訴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既經駁回確定,復未舉出有何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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