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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瑋桓劉其鷹檀林詩涵

聲請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其鷹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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