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