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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3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蔡順仕
相對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902號)云云,固屬實在。惟聲請人另行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115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裁定,准聲請人提供一定擔保後,得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491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重覆提起本件聲請,顯無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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