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田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告
興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