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敏
- 被告
- 助順將軍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祝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萬7275元(計算式:1060萬4850元+530萬2425元=1590萬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