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歐那緹智能聯創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被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077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07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茲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及阻卻被告持有原告簽發本票之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根據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077號裁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13,047元(本金2,334,000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79,0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未附聲明第1項所稱之附件,應併予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