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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58,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8,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書狀應載明訴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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