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3號
- 原告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華
- 被告
- 博特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翰
- 被告
- 沈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9908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33萬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0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9908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33萬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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