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艾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覃子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26號
陳家祥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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