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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檀林詩涵

原告
趙詩涵
原告
郭皇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勳、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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