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葉吉立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 被告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宏
- 被告
- 陳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3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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