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利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志
- 被告
-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87,059,255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46,348.75元,以起訴時民國115年1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7換算,為87,059,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