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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6號

給付租金暨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暨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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