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廖子盈
被告
曹恆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4,59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24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7日簽發,票據號碼CH0000000,金額新臺幣(下同)99萬9,999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㈡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415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對於第三人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系爭執行名義之效力,併阻卻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定之。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倘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1日,見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如附表所示為124萬5,588元,加計程序費1,000元、執行費8,008元,為125萬4,596元(計算式:1,245,588元+1,000元+8,008元=1,254,59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5萬4,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9萬9,999元) 1 利息 99萬9,999元 110年12月30日 115年2月1日 (4+34/365) 6% 24萬5,588.8元  小計       24萬5,588.8元 合計        124萬5,58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