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黃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璇律師
- 被告
-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338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