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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8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表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璇律師
被告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338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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