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林清松
- 被告
-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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