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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冠中

原告
林清松
被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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