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5號
- 原告
-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來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被告
-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即選定清算人)
周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萬69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296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本院已依職權查詢被告選任周世民為清算人,原告應自行具狀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函詢清算人是否已就任及清算完結等事項,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