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信立
- 被告
- 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萬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