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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振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916萬7,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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