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俐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怡萱律師
- 被告
-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蓉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88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至少新臺幣(下同)1795萬8528元,其中1507萬2557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餘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之法定利息,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72萬05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7萬9120元(計算式:1795萬8528+72萬0592=1867萬9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萬4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07萬2557元 114年3月18日 115年3月1日 (349/365) 5% 72萬592.11元 72萬0592元